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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事故调查报告优秀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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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事故调查报告优秀7篇

7?3事故调查报告篇1

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调

查报告

2015年8月31日23时18分,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源公司”)新建年产2万吨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二胺车间混二硝基苯装置在投料试车过程中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6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王勇分别作出重要批示;省委书记姜异康、省长郭树清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严查原因、严肃处理、严格要求,坚决防止此类事故再度发生。国家安监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浩水亲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调查工作。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5〕16号),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了挂牌督办。副省长张务锋率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东营市政府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滨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化工安全、设计、生产、自控仪表等专业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滨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3日,注册资本8800万元,注册地点为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刁口乡,企业员工210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公司下设销售部、生产一部、生产二部、行管部等七个部门和质量安全环保办、研发中心、内审办等三个直属办公室。其中,生产二部下设二胺车间、二酚车间、公用工程车间和总调度办;二胺车间下辖硝化工段(即:混二硝基苯装置)、硝化配套工段、加氢工段、二胺精馏工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滨源公司新建2万吨/年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地点在利津滨海新区化工项目聚集区,位于利津县刁口乡银海三路以北、金河一路以东,总占地约m2(540亩),该项目占地约m2(236亩),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该项目工艺技术由浙江奇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副总胡章云以个人名义提供工艺包并与滨源公司签订有技术转让协议。工艺技术最早由浙江大学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公司共同研制开发,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诺公司”)、四川北方红光特种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采用该工艺的生产装置已平稳运行3年以上,属成熟工艺技术,与胡章云所提供的工艺包基本吻合。该项目主要装置:混二硝基苯装置及配套废酸处理装置、煤制氢装置、苯二胺装置、苯二酚装置、硫铵装置及配套公用辅助装置;主要原料:苯、硝酸、硫酸、甲醇、醋酸丁酯、纯碱、氢气、液氨、双氧水;主要产品:间苯二胺、邻苯二胺、对苯二胺、间苯二酚;中间产品:间二硝基苯、邻二硝基苯、对二硝基苯等。

该项目于2014年10月31日取得东营市安监局出具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4〕264号),2015年4月16日取得东营市安监局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东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15〕423号)。2015年4月10日取得利津县住建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05号)。2015年8月13日,东营市环保局批复同意了该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015年8月14日该公司向利津县消防大队申请消防审核,因格式上不符合规定,利津县消防大队于8月3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目前,该项目的混二硝基苯装置(以下简称“硝化装置”)基本建成,硝化配套的废酸处理装置以及后续的煤制氢装置、苯二铵装置、苯二酚装置等正在建设中。

(三)事故装置和设备设施情况。

发生事故的硝化装置位于厂区中南部,布置在封闭厂房内,主体为二层钢混结构,主要设备包括:硝化机、硝化再分离器、预洗机、预洗再分离器等,其中,硝化机共8台,外形为立式盆盖底,公称容积10m3。主要工艺流程:采用“苯连续硝化法”生产中间产品混二硝基苯。原料苯在硫酸为溶剂的条件下,与硝酸反应生成硝基苯;硝基苯进一步与硝酸反应生成混二硝基苯。其中,间二硝基苯85%左右,邻二硝基苯12%左右,对二硝基苯3%左右。主要工序包括硝化、预洗、中和、尾气吸收和硝化物接收。

事故中受到破坏的储罐区位于硝化装置南侧,罐区内的储罐均为立式罐,从东到西依次为:中间产品混二硝基苯储罐,原料石油苯储罐1和石油苯储罐2以及用于硝化后续装置的甲醇储罐和醋酸丁酯储罐。事故发生时石油苯储罐1内约存有670m3苯,其它为空罐。

事故涉及的主要危险物料有:苯、硝酸、硫酸、硝基苯、间二硝基苯、邻二硝基苯、对二硝基苯。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8月28日,经滨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批准,硝化装置投料试车。28日15时至29日24时,先后两次投料试车,均因硝化机控温系统不好、冷却水控制不稳定以及物料管道阀门控制不好,造成温度波动大,运行不稳定停车。

8月31日16时38分左右,企业组织第三次投料。投料后,4#硝化机从21时27分至22时25分温度波动较大,最高达到96℃(正常温度60-70℃);5#硝化机从16时47分至22时25分温度波动较大,最高达到℃(正常温度60-80℃)。车间人员用工业水分别对4#、5#硝化机上部外壳浇水降温,中控室调大了循环冷却水量。期间,硝化装置二层硝烟较大,在试车指导专家建议下再次进行了停车处理,并决定当晚不再开车。22时24分停止投料,至22时52分,硝化机温度趋于平稳。

为防止硝化再分离器(x1102)中混二硝基苯凝固,车间人员在硝化装置二层用胶管插入硝化再分离器上部观察孔中,试图利用“虹吸”方式将混二硝基苯吸出,但未成功。之后,又到装置一层,将硝化再分离器下部物料放净管道(dn50)上的法兰(位置距离地面约高)拆开,此后装置二层的操作人员打开了位于装置二层的放净管道阀门,硝化再分离器中的物料自拆开的法兰口处泄出,先是有白烟冒出,继而变黄、变红、变棕红。见此情形,部分人员撤离了现场。

放料2-3分钟后,有一操作人员在硝化厂房的东北门外,看到预洗机与硝化再分离器中间部位出现直径1m左右的火焰,随即和其他4名操作人员一起跑到东北方向100m外。23时18分05秒(dcs时间,校核后的北京时间为23时19分30秒)硝化装置发生爆炸。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东营市委、市政府和利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立了警戒保卫、抢险救灾、技术保障、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后勤保障、善后工作七个专项工作小组,由东营市赵豪志市长任总指挥,组织指挥救援工作。9月1日4时,明火扑灭后,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专家认真分析、研判现场情况,制定失联人员搜救和应急处置方案,全力展开援救工作,先后调集化工、环保、消防、武警等专业技术人员70余人,调用消防搜救犬9只,24小时不间断进行现场拆解和大范围、地毯式搜寻。组织医护、公安刑警、法医等人员进行甄别鉴定和dna比对,截止9月5日12时,全部确定了遇难者身份。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及对周边影响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3人死亡,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6万元。

(二)事故对周边的破坏情况。

事故造成硝化装置殉爆,框架厂房彻底损毁,爆炸中心形成南北、东西18m、深的椭圆状锥形大坑。爆炸造成北侧苯二胺加氢装置倒塌;南侧甲类罐区带料苯储罐(苯罐内存量吨,约670m3,占总容积的%)爆炸破裂,苯、混二硝基苯空罐倾倒变形。爆炸后产生的冲击波,造成周边建构筑物的玻璃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车间负责人违章指挥,安排操作人员违规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离器内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混二硝基苯在硫酸、硝酸以及硝酸分解出的二氧化氮等强氧化剂存在的条件下,自高处排向一楼水泥地面,在冲击力作用下起火燃烧,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机、预洗机等设备,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温度升高,引发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滨源公司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漠,无视国家法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建设和试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1)违法建设。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安监、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在环保、安监、住建等部门依法停止其建设行为后,逃避监管,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擅自私自开工建设。

(2)违规投料试车。未严格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对事故装置进行“三查四定”,未组织试车方案审查和安全条件审查,未成立试车管理组织机构,违规边施工、边建设、边试车,试车厂区违规临时居住施工人员,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艺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等试车前准备工作。

(3)违章指挥。在工艺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擅自决定投料试车;分管负责人在首次试车装置运行温度等重要工艺指标不稳定的原因未查明、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情况下,先后两次违规组织进行投料试车,严重违反《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4)强令冒险作业。在第三次投料试车紧急停车后,车间和工段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强令操作人员卸开硝化再分离器物料排净管道法兰,打开了放净阀,向地面排放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

(5)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事故装置相关配套设施未建成,安全设施设备未全部投用,投用的安全设施设备未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安全设施不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

(6)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未达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未严格进行工艺、技术知识培训及相关模拟训练,没有按照要求编制规范的工艺操作法和安全操作规程,没有符合要求的操作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1)利津县安监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对滨源公司未经安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下达处理文书后,跟踪落实整改情况不力,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该企业再次私自开工建设行为;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22”爆炸着火事故的通报》(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以下简称64号明电)文件要求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规投料试车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2)东营市安监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滨源公司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不严格,未发现该公司已实际开工建设行为;跟踪督导利津县安监局查处滨源公司未批先建问题不力。

(3)利津县公安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监管和监督检查部署不力,未发现事故企业违规购置、使用硝酸问题,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不力;对企业违规行为查处不力。

(4)利津县公安消防大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未批先建项目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开展不力,未发现处于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阶段的滨源公司项目已开工建设;未认真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消防专项整治工作中将“严查是否通过消防审核验收”作为检查重点的要求,致使违法建设行为一直未能消除。

(5)利津县环保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在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行为采取措施不力;虽多次进行检查,但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大惩治力度,致使违法建设行为一直未能消除。

(6)利津县住建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违规为滨源公司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对该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查处不力,致使违法建设行为一直未能消除。

3.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1)利津县刁口乡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64号明电要求执行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对在建企业组织试生产的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主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不够;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力;对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未予处置。

(2)利津县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64号明电要求执行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对在建企业组织试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对企业审批、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方面督导执行不严不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刁口乡党委政府落实安全、审批监管责任不到位。

(3)东营市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64号明电要求执行不到位;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企业审批、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方面督导执行不严不实;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利津县党委政府落实安全、审批监管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省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滨源公司副总经理刘树海、车间主任陈国民、工段长薄其星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李培祥,中共党员,滨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9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月15日被执行逮捕。

2.邓学振,中共党员,滨源公司环境安全办公室主任,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3.古鹏飞,滨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办公室主任(借调至滨源公司帮助工作),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3.王志远,群众,利津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负责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违规受理事故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9.郑永俊,中共党员,利津县公安消防大队副书记、大队长(现役)。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12.崔树功,群众,利津县环保局主任科员,分管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发现和查处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4.薄国本,中共党员,利津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大队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8.李维国,中共党员,2009年4月至2015年7月任利津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7月至今任利津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在担任县安监局局长期间,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到位,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在担任县环保局局长期间,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9.张顺,中共党员,利津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不到位,违规批准事故企业项目建设手续;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问题查处不力。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0.王炳芳,中共党员,利津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和消防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不力;督促指导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1.刘相永,中共党员,东营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事故企业项目安全手续审批把关不严;督促指导下属科室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3.李辉,中共党员,东营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督促指导市安监局及利津县政府和安监局严格履行审批、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和制止事故企业违规投料试车行为。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4.燕振诚,中共党员,利津县委副书记、县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领导、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及项目建设审批工作不力;对乡镇政府、职能部门履职要求不严;对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企业未批先建督促、检查、处置不力,源头治理不到位。对事故企业未批先建及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6.杨梦斌,中共党员,东营市政府副市长(联系、督导刁口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落实督导责任不力,工作开展不细致、不到位,未深入企业现场督导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7.田青云,中共党员,东营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组织部署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利津县委县政府强化属地管理以及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四)问责人员及单位建议。

1.赵豪志,中共党员,东营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东营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东营市安监局履行审批监管及督促指导责任不到位;利津县委县政府履行属地管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此,作为东营市市长、市安委会主任,赵豪志同志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2.申长友,中共党员,东营市委书记。东营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特别是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不到位;东营市安监局履行审批监管及督促指导责任不到位,利津县委县政府履行属地管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此,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作为东营市委书记,申长友同志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3.责成利津县委、县政府向东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东营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行政处罚建议。

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终身不得担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成东营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2.责成东营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处200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二)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把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建设、试生产(运行)和竣工验收等关口,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建立完善公开曝光、挂牌督办、处分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批准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发现一处,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强化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督促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落实《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要将危险化学品企业试生产环节作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重点,建立和落实跟踪督查制度。

(三)进一步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严格操作人员的招录条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招录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操作人员、大专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逐步实现从化工安全相关专业毕业生中聘用。要加强化工安全从业人员在职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管理等素质能力。要强化新就业人员化工及化工安全知识培训。对关键岗位人员要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和相关模拟训练,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切实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化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4号),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和有关标准规范,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对重要工艺参数进行实时监控预警,采用在线安全监控、自动检测或人工分析数据等手段,及时判断发生异常工况的根源,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制定安全处置方案,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

(五)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化工企业要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等规章的规定,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真正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8?31”着火爆炸事故调查组

山东省政府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

7?3事故调查报告篇2

1成本

1.1劳动力成本及劳动力资源

1.1.1太湖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工资3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工资3.90元/小时。

1.1.2太湖县是安徽省职业技术培训模范县,现有正规职业技术学校6所,每年毕业人数1.2万,每年可培训技术人才超过3万。

1.1.3太湖县总人口57万,青壮年劳动力23万,常年外出务工13万人。太湖县新、老城常居人口8万,流动人口3万。

1.2用地成本及政策

1.2.1投资强度: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入园企业投资项目行业类别确定投资强度,要求入园企业的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80万元,即入园企业投资金额每亩用地不得低于80万元。

1.2.2土地条件:开发区向入区企业提供六通一平(供水、排水、电、路、电信、电视信号、场地平整)土地。

1.2.3地价: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200~999

5.6万/亩

1000~

4万/亩

3万/亩

1.2.4税收奖励:

企业投产后三年内某一年度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达3万元/亩(含)以上的,开发区按供地面积3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达2(含)~3万元的,按供地面积1.5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两项奖励不重复计算。

1.2.5一事一议:

凡进入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含)以上、年纳税额达5万元/亩(含)以上的工业大项目,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为项目入区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

1.3水电成本

1.3.1电力供应及价格:太湖电力充足,无停电日,新城有11万伏变电所一个,3.5万伏变电所2个,4万千瓦发电站一座,中小型水电发电站12座。生活用电0.56元/千瓦时,工业用电0.60元/千瓦时。

1.3.2水供应及价格:太湖县水厂日供水能力5万吨,目前日用水量2万吨。生活用水1.30元/吨,工业用水1.70元/吨。

1.4财政支持政策

年纳税额

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企业所得税县所得部分

土地使用税(从应征年度开始)

3万/亩

100%

5年内

100%

5年内

100%

第2年

80%

第3年

60%

第4年

40%

第5年

2万/亩

80%

5年内

80%

第1年

100%

第2年

60%

第2~5年

50%

第3年

40%

第4年

20%

第5年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奖励从企业投产之日起算。开发区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5金融支持

为推动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充分实现财务杠杆效应,县政府每年组织金融机构和有关企业开展银企对接活动。20xx年12月31日,我县六家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357931万元,贷款余额为120xx2万元,存贷比仅为34%,随着国家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实施,巨额的闲置资金将为县内企业的发展提供充裕的金融信贷支持。

2经济开发区基本情况

2.1概述

县经济开发区始建于xx年,经过几年努力,现已建成外向型、多功能、现代化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开发区位于县城东南部(主要为:南北风),规划面积11平方公里,由一类工业区、二类工业区、居住区、综合商贸区和绿色生态区五大功能区组成。现已建成面积4.5平方公里,入驻企业54家,投产企业36家,初步形成了农副产品加工、医药化工、服装纺织、建筑材料和机械制造五大产业集群。县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规模4万吨(一期2万吨/日),目前正在紧张施工,20xx年年底可竣工并正式投入使用。

2.2交通

公路:太湖境内公路网发达。105国道纵贯全境,沪蓉高速公路太湖出入口紧临开发区。

铁路:合九铁路纵贯太湖全境,距开发区只用10分钟汽车路程。

水路:太湖县临近长江,距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港口安庆港100公里,海外航运十分便利。

航空:距合肥骆岗机场只需2小时汽车路程,距安庆机场只需40分钟的汽车路程。

2.3政府服务

2.3.1太湖县招商??

局长:汪治送联系电话:0556-4188989传真:4188686

地址:太湖县龙山路舜华大厦3楼邮编:246400

2.3.2行政服务中心

对到我县投资落户的企业,所有审批项目全部由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集中审批,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

2.3.3县级领导挂点服务

对外来投资企业,由引资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为企业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骨干企业,确定县级领导干部挂点联系,全程跟踪服务。

2.4县情介绍

太湖县位于安徽省西南部,大别山南麓,长江北岸。东与天柱山相望,南与庐山呼应,居长江中下游旅游热线之上。合九铁路、105国道、沪蓉高速公路穿境而过,交通十分便利,行车至合肥、武汉、南昌等大中城市只需2小时。全县辖15个乡镇,57万人口,总面积2031平方公里。

太湖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历代民风淳厚,文风蔚然,素有一门四进士,十里两状元之称。这里是已故全国政协副主席、著名社会活动家、杰出的爱国宗教领袖赵朴初的家乡,著名诗人朱湘、女社会活动家刘王立明、京剧叶派创始人叶春善、黄梅戏表演艺术家马兰、作家石楠、林学专家马大浦等都是太湖籍人。他们成就斐然,声名远播,为家乡添光增色。如今,状元故里,教育昌盛,莘莘学子,遍及四海。

太湖山川秀美,景色宜人。龙山夜雨、马路西风、法华方竹、玄妙古松四大景致自古以来闻名遐迩。汉代建的海会寺、三国筑的上格城、晋代修的佛图寺、唐代建的西风禅寺、清代状元赵文楷墓等文化古迹保存完好。国家级佛教活动场所、中国佛教禅宗的发祥地狮子山二祖禅堂正在修建。当年刘伯承、邓小平在刘畈主持召开高干会议旧址胡氏新祠,极具瞻仰意义。赵河汤湾温泉,水温常年47℃,日出水量1500吨,水质清澈,可饮可浴可医。位于全县中心腹地的花亭湖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景区总面积250平方公里,10万亩水面碧波荡漾,气势磅礴。湖中岛屿星罗棋布,四周山峦叠嶂,果木葱笼,是旅游观光、疗养休闲的胜地。

太湖资源丰富,特产众多。这里是全国商品粮、商品牛和瘦肉型猪基地县和安徽省茶叶、板栗、柑桔重点生产县,天华谷尖茶为部优产品并获国家绿色食品标识,方竹粉丝、天华尖封缸酒是省名牌产品,电机、日用细瓷、水松纸、羊毛衫、板栗罐头、李杜茶干、辣红素等特色产品享誉全国,出口海外。境内有石英石、紫砂岩、瓷土、铁砂等20多种矿产资源。

改革开放以来,全县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综合县力明显增强,基础设施日臻完善,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城乡面貌焕然一新。

勤劳智慧的太湖人民,热忱欢迎海内外朋友来太湖观光考(20xx大学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察,投资兴业,共创太湖美好明天!

7?3事故调查报告篇3

受伤员工姓名:

性别: □男□女

年龄:

事故日期: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员工的正常工作:

事故时从事的工作:

受雇时间: 年 月

伤情:在相关项目前打x

□烧伤□烫伤□烧伤(化学性)

□砍伤 □撕裂伤 □刺破 □磨擦伤 □挤压伤 □骨折 □擦伤 □挫伤 □电击 □职业病□其它:

□厂内急救 病假 1—3天

□外送治疗 病假 4—12天

□病假12天以上 □截肢 永久伤残

其它: 死亡

受伤部位:

□眼 □头 □颈部 □背部 □胸部 □腹部 □手臂 □手腕 □手 □手指 □腿 □脚 □脚趾 □肠 □其它:

提供的治疗: (缝合,吃药或其它)

事故发生时的工作任务:

□操作机器: (机器名称) □操作手工工具□处理材料 □维修和维护(机器) □维修和维护(建筑) □其它(请描述)

请说明直接导致员工受伤的设备或物体:

事故结果:

员工正在做什么?(操作机器,开铲车)

列出使用的工具: 无

列出使用的个人防护设施: 无

员工从事这种活动的`频率如何?

□每天□每周□每月□每月不到一次□以前□

从来没有这种活动上正常工作的一部分吗?

□是□不是

员工正在完成的工作任务是否有标准的操作程序?

□有□没有

工人是否按照标准程序进行?

□是□否

如果没有,请描述如何违反标准程序进行

危害分析: 下面所列的是导致危险状况存在的诱发因素。请在相关项目前打x:

□机器或工具的缺陷。 □没有检查机器导致未能发现危险的存在。 □没有正确的使用机器或工具。 □没有正确的机器或工具。

□机器的设计导致员工紧张或导致员工出错。 □机器或工具的质量导致危险状况。 □机器或员工所处的位置导致危险状况。

□完成该任务工作场所不够大。 □没有书面或已知的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存在,但没有预测到事故的诱发因素。

□工作程序存在,但员工并不知道。 □工作程序存在,但员工没有遵守。 □员工不能胜任此工作。

□工作程序中的任务太难,以致无法进行。 □工作程序中的任务是一项不安全的任务。 □没有指明该项工作所需的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

□工作程序中已经指明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但员工不知道其要求。 □员工没有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

□员工有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但没有正确使用。

□员工有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但未能有效防止危害。

□没有指明该工作所需要的紧急装置。 □已经指明该工作所需要的紧急装置,但不能方便操作。

□管理人员没有发现或预测潜在的危险状况。 □管理人员未能采取正确的行动来纠正已知的危险状况。

□主管没有发现或纠正违反工作程序的行为。 □没有明确主管对安全的责任,或主管不了解其安全责任。 □其它诱发因素:

防止再次发生的建议:

□增加培训 □修改程序 □修理设备□调整设备 □增加防护或安全装置

□厂房管理□维修 □个人防护用品 □监督□改进照明,通风等设施 □其它:

行动计划详述:

负责人员:

任务:

完成日期:

报告填写者:

职位:

日期:

7?3事故调查报告篇4

“4.23”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井字架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xx年4月23日16时20分左右,在新阳工业区王氏明发打火机宿舍楼二期工程工地,厦门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人在施工时,有一个小工不慎坠落井字架井底,造成一人死亡。xx年4月24日16时左右,海沧区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 到报案后,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责令事故单位停止施工,彻底查找隐患,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并马上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检查、笔录、调阅相关资料工作。

一、事故单位概况

厦门思明区建筑二程总公司注册地址在曾唐安龙虎南二里20号,企业注册号为:3502031070431,属集体企业,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等,康辉阳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造价为550万元,建筑面称约为5221平方米,为框架6层结构,该工程项目经理为吴培红,事故发生时该工程主体已封顶,外架拆除至2层半。建设单位为厦门王氏明发打火机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项目总监为杨海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

xx年4月23日16时20分左右,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的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工地,泥水班组小工陈良英(女,38岁,江西兴国人,身份证号码为:362xx3670505334)在二楼从事搅拌室内墙面贴砖使用的砂浆等工作时,没有佩带安全帽就到了二楼井字架卸料平台,二楼卸料平台安全门为自制简易安全门,陈良英从二楼卸料平台(高度约4,5米)坠落到井字架底,并伴有 “砰”的一声坠地声,此时井字架吊蓝己升到三层位置,目击工人急忙喊 “出事了”,井架操作工何春梅急忙停机。项目经理吴培红闻讯后赶快拨打”120”,由于工地位置比较偏僻,吴培红怕耽误事,直接叫甲方王氏明发打火机厂派车,安排死者丈夫曾宪才、冯文彪及其妻子等几人把陈良英送到海沧医院,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l)工人陈良英本人安全意识不强,没有佩戴安全帽,致使其从二楼卸料平台安全门处摔至地面井架基础时,直接造成头部着地伤势过重死亡。

(2)井字架卸料平台安全门设置不符合要求,这是管理不到位造成坠落的直接原因。

(3) 施工机械操作不规范,不能正确使用物料提升机的联络信号。

2;间接原因

(1)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对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措施没有其正得到落实,是造成此事故发生问接原因。

(2)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项目经理吴培红及泥水班班组长冯文彪没有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工人包括井架操作工均存在违章作业现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施工单位现场安全员,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够细致,对施工现场违反作业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

四;事故性质的认定

该起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没有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管理不到位,工人自身防护意识薄弱,而引起坠落一人死亡四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相关单位的责任情况及处理建议

1、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项目部小工陈良英,安全意识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陈良英木人在该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泥水班班组长冯大彪对施工现场三机工何春梅明显违反作业规程的举动不能及时发现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公司给予处分。

3、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比较薄弱,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监督施工人员按操作规程作业,且事故发生后未按《福建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报告。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海沧区暂停承揽业务半年,并交罚金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4、施工单位现场安全员吕阿民,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够细致,没有及时发现工人的违章作业,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执业资格一年的`行政处罚。

5、公司项目经理吴培红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未经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的工人进场作业,没有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关于工人要进行三级教育的要求,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执业资格一年的行政处罚。

6、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没有落实到位,对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作业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井监督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理责任。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教训和总结

为了认真吸取达起重大事故的深刻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建议:

1、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认真吸取这起重大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从思想上、制度上、管理上、措施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切实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严格执行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备项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作业人员的素质。

3·加大施工现场的安全投入,使 “以人为木”的安全理念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工地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的建设。

4、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省、市推荐使用的提升设备和自动安全门在工地的使用

附:1、事故笔录

2、所调阅的有关资料

3、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4、调查组成员会议签到单

5、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供的的该次事故的补充笔录

7?3事故调查报告篇5

一、事故经过

xx年6月8日下午2点半左右,在二厂圆锥破检修时,发生一齐安全事故,检修工王海林左手除拇指外的.四个手指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王见立即向公司领导打电话汇报状况,公司立即派车送王海林去平泉县西坝骨科医院,因伤势过重,骨科医院推荐转承德266医院,并联系266医院修院长做好手术准备,患者到达后做了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医院推荐转北京积水潭医院,立刻送王海林赶往北京,李华云总经理在积水潭医院等候,患者到后由于医院将手术安排在下半夜,李华云总经理又及时联系空军总医院进行手术,到6月9日上午8:00手术完成。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xx年6月8日下午2点30分,在二选厂检修圆锥时发生一齐安全事故,根据当事人辅助车间主任王见所写事故经过,事故受伤者王海林同马振海协助王见在起吊圆锥内1。5吨重的档料斗圈时吊钩变形档料斗圈脱落,将王海林四个手指剪断。事故发生后,王见立即上报叫车,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赵锡波、尚烨、于勇、郝义坤到现场了解状况。还原现场状况同王见所写经过一样,王见站在靠近门口位置,马振海在其左手边,王海林在其右手边位置,档料斗圈起吊时,未水平吊起,马振海这端低,王海林这端已经超过短头上沿有150毫米,王海林拇指在上四个手指在下双手往下压,由于档料斗圈外圆和短头内圆只有5毫米间隙,在这么小间隙、这种不平衡状态下吊钩变形档料斗圈脱落时和短头上沿接触构成剪子,档料斗圈脱落王海林的左手手指被剪切,结果出现这一齐安全事故。

事故分析如下:

1、现场指挥人员在拉手拉葫芦,没有起到指挥作用和观察协调作用。

2、对挡料斗圈磨损状况决定不准,没有充分思考到起重过程的偏重问题,致使部件起吊后偏斜严重,为了插托起木板而对吊装物进行按压晃动调平造成事故。

3、由于对起吊部件按压晃动,瞬间产生巨大力量使制作的吊钩变形而滑落。

4、检修前没有进行详细的方案论证。

5、王海林为新招职工,对大型设备检修经验不足,虽然参加了县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但现场培训不足。

6、安全部门没有全程对检修过程进行监控和指导。

7、在本次事故中生产副总经理赵锡波、生产部经理尚烨、技术部经理于勇、机电维修车间主任王见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

三、教训

本次事故的教训是惨痛的,透过对本次事故的详细分析和研究,举一反三,得到以下教训:

1、不管项目大小,都要有详尽的组织实施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2、在安全三级教育过程当中,必须要做好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3、现场指挥和安全监督不能流于形式,要真正起到作用。

4、施工过程当中所使用的工具、器具必须要选取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自制的工具、器具要经过检验方可使用。

5、任何工程不能因为节约成本而简化维修设施和安全设施。

6、施工过程中,相互提醒和相互保护严重不足。

四、整改措施

1、针对特种作业人员招聘和录用务必持有由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资格证,无证人员不予录用或经培训获证后方可录用。录用人员务必经过县防疫站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录用人员务必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厂矿、车间、班组)满48课时。培训后透过考试和技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现有人员每月安全培训不低于8课时。

2、每次施工作业之前务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安全措施,保护措施,构成文字材料上报领导批准后,传到达每一个参与施工的人,所有人严格执行。每班工作务必进行班前班后会,要求参与施工的全体人员参加。

3、施工前要对施工现场的场地、环境、设施、路线、空间做充分考察,对有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制定出相关的预案和规避办法。

4、施工中使用的工具、器具需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材料、物资、工具按规定摆放,施工现场不得放置与施工无关的杂物,防止紧急状况时阻碍人员撤离。起重工具的采购务必有安检标志、合格证。

5、施工过程指挥人员务必观察每个操作人员,严禁指挥人员亲自操作而忽视指挥工作,严禁多人指挥和违章指挥。

6、施工前安全管理人员需对施工的措施、方案、工具、器具进行检查和确认。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护、监督和检查。

7、全面排查公司各个施工场所现有的起重工具、安全设施、电力线路、供电装置、管线道路、防护栏杆等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8、施工现场要准备急救医药箱,矿区内24小时常备车况完好的值班车辆1辆,以便紧急使用。

9、与医疗单位、救援单位建立联动机制

7?3事故调查报告篇6

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立即赶往项目部,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处理进行详细部署,全力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尽一切努力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其次,要求现场全面停工,由公司领导组织所有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改,尤其对临边防护、楼层水平洞口防护、外 挂架防护、卸料平台及大钢模、布料机等进行专项检查整改,对消防、大型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

另外,公司领导主持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强调作业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术,并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检讨。随后召开了全体施工人员安全大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大会。

通过此次事故的教训,项目部深刻反省,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部总结本次事故的教训,将进一步细化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奖罚制度、项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现场门卫管理制度、项目动火申请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单位用电及特殊工种管理办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重新识别,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除了对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进行严格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项目部还将大力实施职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同时,做好各劳务班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对工人进行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等,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第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杜绝任何安全隐患的存在。

项目部将定期召开安全措施交底会,深入开展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全体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安全隐患逐一排查,绝不放过。

7?3事故调查报告篇7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企业详细名称:abc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路x号

经济类型:

行业分类:参考gb/t4754-20xx

隶属关系:

直接主管部门:

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

从业人员总数:x人

企业规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事故概况

事故地点:abc有限公司x厂房生产线机械

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x月日时分

事故类别:

事故严重级别:一般事故

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天

事故原因:

三、人员伤亡情况:死亡人、重伤x人、轻伤人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

程度用工

形式工种级别本工种

工龄安全教育

情况

男/女高中合同xx年

伤害部位受伤性质损失工作日伤害程度备注

xx日身体某部分受伤情况籍贯

四、本次事故经济损失(万元):xx万元

(1)直接经济损失(万元):xx万元

①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费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

②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性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及赔偿费用;

③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万元):xx万元

①停产、减产损失的价值:

②工作损失价值:

③源损失价值:

④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⑤补充新员工的培训费用:

⑥其他损失费用:

五、事故详细经过

事故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经过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

(2)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3)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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