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要让自己的愿望有一个很好的表达,就需要写一篇申请书了,职场人明白申请书在写的时候有哪些务必要当心的事项吗,发奋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制执行申请书最新6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制执行申请书篇1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单位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xx(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xx(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因xx一案的法律文书业已生效(详见附件)。被执行人拒绝遵照履行(或被执行人尚有xx部分没有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以下列项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选择填写):
一、请求执行xx (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及制作机关、案由和案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债务××元。
二、请求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暂计算到××××年××月××日止)。
三、请求交付财产xx(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
四、请求完成xx行为。
五、其他请求xx。
附:
1、申请执行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份
2、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份
3、申请执行用法律文书副本×份
4、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文件×份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月××日
制执行申请书篇2
申请人:北京xxx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20xx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制执行申请书篇3
申请人:曹x,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大王镇下海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程凌。
被申请人:伍xx,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阳新县兴国镇东岳路3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xx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阳新县人民法院
制执行申请书篇4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xxxx
被申请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电话: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沈民(1)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xx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xx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xx)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xx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xx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xx】沈民(1)终字第xx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xx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制执行申请书篇5
异议人:
年 月 日
异议人:赖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镇 路 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镇 路1号。
被执行人:邹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镇 路9号 房。
被执行人:广州市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镇 村 路南。
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支行与被执行人邹 、广州市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贵院作出的(20 )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 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 )穗花法执字第16 号),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广州市花都区 镇 城 街 商铺”作为被执行人邹 的财产予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商铺尚处于有效租赁合同期内,权属的变更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20 )穗花法执字第16 号案的执行,停止查封广州市花都区 镇 城 街 商铺。
申请人:
制执行申请书篇6
申请人:李爱莲、女、汉族、1965年9月4日出生,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下湿壕镇色楞不浪村59号。
被申请人;东胜区景耘喜来顺火锅城。 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1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王占荣,总经理(负责人:______)。
申请人李爱莲与被申请人东胜区景耘喜来顺火锅城劳动争议案件,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东劳人仲裁字(20___)第248号民事裁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别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要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拖欠工资11894元。
2、强制执行期间所产生的的`一切费用都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20___年5月、6月、7月、8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岗位洗碗打杂。期间多次和老板杨飞沟通无果。 至此被申请人于东劳人仲裁字(20___)第248号民事裁决书生效后半个月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此致
敬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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