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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心得体会6篇

心得是因为某一件事情自己的内心得到的醒悟,你还在为如何写出好的心得体会而烦恼吗,发奋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政务处分心得体会6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政务处分心得体会6篇

政务处分心得体会篇1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通知做好《政务处分法》实施工作。《政务处分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对于健全反腐败国家立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三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基层监察机关或纪检干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积极推进政务处分法的实施。

一是协助同级党委抓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通过网络、电视、微博、微信等平台对《政务处分法》进行广泛宣传,督促广大公职人员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使法律要求真正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二是要广大纪检机关要以“三不”一体理念思路推进正风肃纪反腐,注重监督执纪第一二种形态的运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对涉嫌违纪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责。

三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做严格遵纪守法的模范,强化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同时,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确保政务处分权严格依法、公正行使。

政务处分心得体会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政务处分’从名词概念上升为立法规范,进一步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消除盲区和死角,全面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谜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撇销的公职人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为明确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政务处分心得体会篇3

2004年8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专栏发表《努力把“不能为、不敢为、不想为”的工作抓实做细》一文指出:要不断强化“不能为”的制度建设、“不敢为”的惩戒警示和“不想为”的素质教育,努力把反腐倡廉的工作抓实做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施行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反腐倡廉思路的有力体现,在公职人员依法管理和国家监察有法可依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

虚实相济,夯实“不能为”的制度基础。“就实论虚,以虚率实。”《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用7个章节、68个条目对六类公职人员的相关政务处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要求。各地要有效落实,一方面要出台配套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具体实施细则,架起法律与执行间的桥梁;另一方面更要结合实践不断调整、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形式,从基层这座“金矿”中汲取“源头活水”,“过滤”筛选出其中的精华,再反复“研磨”,逐步完善政务处分的适用情形、权限、程序、措施等种.种操作细节,最终将“虚”“实”有机结合,写成“真经”、铸成“真金”。

抓早抓小,创造“不敢为”的清正氛围。习近平总书记在《莫把制度当“稻草人”摆设》中强调,“各项制度制定了,就要立说立行、严格执行,不能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公职人员惩戒制度尤其如此,把制度当了“稻草人”,只是学习拿出来“读一读”,“麻雀”慢慢地就敢停在它的脑门上,渐渐地“麻雀”越来越多,整片农田也就日渐荒芜。绝大多数犯错的公职人员也都是从小错开始的,小错没有被及时处理,就会形成负反馈,“由小及大”“由点及面”,量变最终引起质变,既害了自己也污染了环境。因此,即使是“微腐败”和“擦边球”也不能讲人情、讲关系,必须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戒尺,做到严格惩戒、防微杜渐,把处分抓实、将惩戒做细,形成伸手必被“打”的氛围。

党建引领,深化“不想为”的素质教育。“火形严,故人鲜灼;水形懦,故人多溺。”在日常党建教育和理论学习中,要常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干部面前“亮亮相”,详细宣讲其规定的职务、职级、薪酬待遇等方面的惩戒制度,也是将公职人员惩戒制度抓实做细的重要一环。要直击公职人员关注的要点,使之深刻认识到,贪欲是把“火”,玩“火”必自焚。更要结合“批评与自我批评”,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当做“火炉”,围“炉”夜话,自我检视,常“红红脸”,多“出出汗”。长此以往,时刻自省、提高修养,吐故纳新,自然心明眼亮、神清气爽。

政务处分心得体会篇4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毫无疑问,这迈出了我国公职人员违规政务处分管理的又一个里程碑。

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规定,不同程度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

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以往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尴尬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这就意味着,以往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在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和发布后,将得到有效扭转。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定程度上还是对《监察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可执行。2018年出台的《监察法》,虽然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但并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而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则对此进行了一一相对明确的规定,让公职人员的违法违规既能够有效辐射管辖,违法的“一个跑不了”,也让相关的监督处理和程序有章可循,违法违规处理不再是一笔“糊涂账”“随意账”,大大提升罚当其过恰如其分的处理水平。

严管也是厚爱。对以往绝大多数犯错的公职人员来说,其一般都是从小事小错开始的,由于相小错缺乏及时的制止和处理,最终导致质变,酿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与错误。而这其中,恐怕与此前相关制度不够明确完善,导致监督管理没有跟上有关。

由轻到重,轻重结合,有利于强化日常监督,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通过对干部日常细微处的“红脸”“出汗”等,及时干预,督促各级干部不犯错。

政务处分心得体会篇5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是治国的标尺,是规范社会的客观准则,是衡量人言行是非、功过、曲直的客观标准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部法律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为建设一支廉洁、忠诚、公平公正、有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作出了铺垫和保障。

金科玉律,所有公职人员必须遵守。这部法律规范了处分的对象、处分的种类、处分的主体、处分的程序……从围绕一个中心向四处撒网,法律内容涉及方方面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只有真正执行落到实处,法律才富有生命力,才能起到权威性作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目的在于教育、警示,是为了使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树立和增强依法用权意识,尽量避免违纪违法行为的出现。所以公职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做到心中有法,依法办事,遇事有法可依,养成遵纪守法好习惯。

处分的对象,上到党政机关公务员,下到村干部等各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从上贯穿到下,覆盖的范围广,不放过任何一个拥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所有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坚决给予处分,坚决打击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处分种类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系统的阐述了各种违纪行为的处分主体和处分结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还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执行处分的同时,还可以根据事实的情节发展而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比如有些主动承担错误,自觉举报自己的过失等,就可以适当处分进行批评教育,让其改过自新。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我们要做到一切程序合法化,规范化,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活到老,学到老,学习是永无止尽的。作为公职人员要学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要做好遵纪守法的榜样,发挥好示范引领榜样作用。为建设一支廉洁、忠诚、公平公正、有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贡献自己的力量,做好排头兵。

政务处分心得体会篇6

近日,艺人仝卓在直播中自爆应届生身份造假,被指涉嫌高考舞弊,引发舆论关注,有关部门迅速对此事成立调查组依法调查核实,对其父仝天峰等15位涉事公职人员作出党纪政务处分。通报反映仝天峰等公职人员存在失职渎职、公权私用等腐败问题,权力的干预和道德的失序成了这起弄虚作假事件中打通诸多环节的关键因素。由此事展开,正是或大或小权力的滥用,造成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创口”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创口”,而面对全面展现新时代“窗口担当”的新使命,必须人人当好“窗口”模范生,必须开好“窗口”而不要“创口”。

“创口”由何而来?先分享一个我疫情防控时亲身经历的故事。疫情初期,根据当时的政策要求,需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行人检查出入证明并测温。一辆黑色轿车拐向小区大门,却丝毫没有准备停车检查的意思。我们拦住他示意检查证件,驾驶员这才降下车窗,驾驶座上一位穿着制服的公职人员直直地盯着我们,明知故问:“怎么了?”我们再次请他出示一下出入证明,突然间他抬起手臂,傲气地指着自己身上的制服肩章,问:“看看,有这个还需要通行证吗?”说完关上车窗,一脚油门开进小区。车窗像一个窗口也像一面镜子,映出我的身影也映出其他公职人员的身影。这身制服何尝不也是政府面向百姓的窗口?透过这个窗口,一言一行都将被放大,这个窗口可以给人带去温暖和信任,也会因为大意、失职而带去质疑和失望,当制服由守护一方的“黄金甲”变成便利之门的“通行证”时,这“窗口”便也成了一道“创口”。

“创口”伤及何处?不难发觉,“钱多事少离家近”成了大家对公职人员的共识,也总有人在无端抵触和怀疑政府工作,例如疫情期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一线执法干部被误会滥用职权搬口罩,再如卡口群众不顾公职人员安危闯卡并质疑“政府瞎搞”,特殊时期放下个人和家庭安保护伞的是他们,加班加点奋战一线的是他们,明明是奉献,为什么却成了少数人眼中的为难?这正是因为一个又一个小“创口”。人们的抵触、怀疑、怨气,可能是来自于个别人,在偶尔的一件小事上,对小小权力的滥用,但久而久之,这小小的疏忽就成了难撕的标签、难掩的创伤,伤害的不仅是百姓群众对政府的感情,也损伤着大多数任劳任怨的公职人员。

修复“创口”,挑起“窗口担当”,从不是赋予公职人员更多权利,而是更多义务。何谓窗口?窥一斑而推全貌,这就是窗口。面对浙江省要“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这一新目标新定位,每位干部身在其中、恰逢其时。一言一行做好了就是好字当头,但凡有一点差错,就会功亏一篑,99个窗口造得好,也难免溃于1扇开错的车窗,人人都是小窗口,党员干部更要做重要窗口的领跑者,读懂“窗口责任”,领悟“窗口使命”,汲取“窗口力量”,为浙江发展闯关探路,为重要窗口建设添砖加瓦。窗口建设将为党员干部的成长提供巨大的舞台,惟有踔厉风发、担当实干,方能不负嘱托、不负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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