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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透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职责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职责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职责?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职责?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职责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职责,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资料,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构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构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职责,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职责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贴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职责。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构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好处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职责承担
根据过错职责归责原则,决定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职责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职责。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状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职责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职责大小,要思考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职责。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职责,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潜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主角,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职责及到位状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必须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职责;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职责。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职责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决定潜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职责要件,还要思考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状况、上课资料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务必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状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职责。如果学生群众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群众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职责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职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职责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思考到这些作业资料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就应承担职责,就应承担多少职责?我认为,应视具体状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职责,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职责。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证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思考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职责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职责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职责,细化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是务必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透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个性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带给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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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使我深深感到中国共产党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在忠实的履行自己的宗旨: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我们的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全国十三亿人民的团结努力拼搏下通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使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经济发展平稳增长、社会环境稳定和谐、人民生活富裕幸福、社会和医疗保险日益完善、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充分享受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主和自由。以上这些变化就发生在每一天、发生在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中,是我们每个公民能够亲身感受的到的变化。
作为行政服务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为了更好的做好行政服务工作,为了更好的维护中心的发展,履行方便纳税人,服务老百姓的宗旨,20xx年孝感市行政服务中心开展服务新跨越学习教育活动,让我感觉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要开展有系统的、经常的、自觉的学习,学习党的先进的理论和文章,要始终保持自己的政治思想的正确性和先进性,保证自己的言行与党的要求、中心的要求保持高度一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要爱国、守法、明德。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岗敬业的模范。
2、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不段提高业务技能,行政服务中心最重要的就是体现在服务两个字上,在工作中要五心服务,既接待群众要热心、听取意见要细心、解答问题要耐心、提供服务要诚心、解决困难要真心。以适应中心需要的素质高、业务精、服务好的复合型人才。
3在自己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始终做到在荣誉和利益面前要退一步、在困难和危险面前要上一步,积极工作,把中心的生存、发展和命运与自己的生存、发展和命运紧密联系,爱岗敬业,时刻树立危机意识,用自己扎实的工作作风,热情的服务态度去做好每一天的工作。
5、树立高尚的理想和道德思想,爱国明礼、从尚文明、遵守社会公德,从自身做起,敢与同坏人坏事和不法行为做斗争,为维护党中央创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作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通过学习不仅提高了我的政治思想水平,也使我的思想认识和工作作风有了方向和目标,今后我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以人为本转变工作思路,有效的改进服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相关业务素质培训,提高质监形象,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和辛勤工作为中心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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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远程教育集中轮训基层干部的通知》要求,我县农业局对此次轮训学习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全县农技人员进行学习,并通知11个乡镇、4个国营农牧场组织学习。结合农业局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这一轮的培训学习,使我县农业系统工作人员的理论素质和实践经验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同时了解当前基层社会管理的形势和任务、新疆宗教现状与特点以及农业政策法规等,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服务于农村、农业、广大农牧民的意识,认识了维护新疆长治久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2月9日新源县农业局召开全县农技人员集中轮训学习动员大会,农业局局长李毅对此次学习提出四项要求,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远程教育集中轮训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注重实际效果,不流于形式;二是要认真落实远程教育集中轮训基层干部具体工作措施,要按照领导包乡镇负责制,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实施,带头参加培训班,抓好落实;三是各乡镇主要领导要履职尽责,分管领导要带头学习,认真组织相关技术、业务人员参加学习,严格落实集中轮训全员培训制度,切实把集中轮训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四是强化监督,及时反馈,全力推动集中轮训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措施到位,目的明确。为确保此次培训学习活动落到实处,不流于形式,农业局制定了严格的考勤、请假和学习制度。在学习期间记考勤,确保全员参加;要求每位学员建立学习笔记。在学习结束后按照所学内容要求学员以“作为农技干部,如何引导家人及亲属增强抵御非法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能力?”和“如何更好发挥农技人员作用,积极组织推广先进技术?”为主题开展讨论,让每个学员围绕主题发言。并要求每位学员撰写心得体会和综合测试。
三、领会培训精神,服务人民群众。此次集中轮训从2月10日至2月15日,分为汉语班、维语班和哈语班三个班次,每个班次占两天,分别安排了5节公共课和3节专业课。全县51名农业技术人员在全县10个远程教育点收看,此次集中轮训内容主要是学习领会加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精神和当前基层社会管理的形势与任务,自治区党委关于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工作部署和宗教管理法律知识,结合新疆实际深入解读农业政策法规及设施番茄优质高产综合栽培技术等。
在学习中,学员们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边听边记。此次培训,不仅提高了我县农技人员的专业水平,还使业务水平有了提高;不仅了解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和推进社会发展的紧迫性,还充分了解了当前形势。结合本职工作,参训农技干部讨论时提出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要通过这次学习的宗教法律知识让家人及亲属了解宗教知识,增强抵御非法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能力;针对以后的农技推广工作,农技干部们提出要转变工作作风,俯下身子,改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多深入田间地头,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积极做好“三农”服务工作。
通过培训,农技干部在服务群众、维护稳定方面的思想认识有了质的改变,增强了农技干部立足岗位做贡献的决心,坚定了全力以赴维护社会稳定的信心,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意识得到了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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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一个时刻回响在我们耳边的一个词。在学校老师不停的强调,在家中家长也不停的强调,可见,“安全”这个词已经深入人心,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因此,我们只有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才能体现出生命纷
可是,究竟有多少人真正懂得“安全”的真正含义。一支未熄灭的烟头便让无数的生命结束了。其实人人都知道吸烟是有害健康的,可为什么我国的“烟民”还是在不断的增多呢?有多少人知道,“烟民”的增多将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发生火灾的频率又增多了。有的人只为争取那一点点的时间,便不遵守交通规则,就那么一点点的时间又让多少年轻的生命死于车祸;就那么一点点的时间让不计其数的富有朝气,活力的生命停止了呼吸,离开了亲人,也永远的离开了这个美丽的世界。我在新闻上听到过一则消息:在一所幼儿园里,因一盘檀香引燃了从床上掉下来的棉被,让13名无辜的小生命在睡眠中悄然的离开了这个世界。那么多的小生命都还没来得及过属于他们自己的人生,没来得及向生他们的父母告别一下,还没为祖国做贡献,也还没有放眼去看这个世界,便离开了人间,多么让人遗憾啊!他们可是祖国未来的栋梁啊!
我们要像案例中的学校那样,安全要时时抓、事事抓,要常态化。在安全演练时,一定要严肃、认真,学生不能嘻嘻哈哈。不能为了完成老师布置的任务才演练,不能为了演练才演练。演练是要自发的、为了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而演练的。并且安全教育要涉及方方面面,比如要有防火、防震、防毒、防电、防交通事故、防暑、防溺水等。
诸如此类的事情经常都在我们身边“上演”,可为什么就不能使活着的人们引起注意呢?难道在他们眼里,生命真的就那么不重要吗?难道非得等到失去以后才知道生命的可贵。我们经常在学习安全知识,通过学习,让我学到了的安全知识,比如:在家用电时,应注意安全,家里没人时应关闭所有电源;炒菜时,应注意用气安全,若起火,不能往锅里倒水,应用锅盖盖住,防止火势蔓延;在过马路的时候,应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在拨打报警电话时,应按电话里的提示把问题说清楚,说具体,等等。
其实,这些都不是最重要的,而只要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多用一点心,做每件事都多想想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这样,这些事故的发生频率将会大大降低,才能使我们的和谐社会真正的和谐、安宁。多用一点爱心对待任何事,就像歌曲唱的一样“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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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月9日参加了集团公司组织的廉政文化教育学习,深深认识廉政警钟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必须时时敲,会会敲,结合工作实际,异常观看了部分党员干部腐败的图文、视频,经过认真学习剖析,心得体会如下:
1、个别党员干部政治素质低下,有的领导干部平时又不注重自身学习,没有过硬的政治思想基础,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在经济大潮中,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影响和腐蚀,受不任何经济利益的怂动和诱惑,把一些向钱看的腐败思想带入到工作领域中,丢掉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宗旨,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了一名阶下囚。
2、个别领导干部权钱思想重,有的领导干部思想存在有权就有钱,在职务犯罪中,都拥有必须的权力,由于对权力的认识不到位,甚至错误地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为自我谋利益的筹码,更有甚者,大权在手櫂武场威,视法律约束为无物,在污腐败的泥潭中越陷越深,把人民公仆思想抛之脑后,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3、党员干部自制本事差。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在欲望面前,有的党员干部没有控制自我的私欲,对金钱、权力的追求越来越强烈,贪图享乐,放任自我,从好烟美酒、到声色犬马、再到完全堕落,最终身败名裂,落得个人人喊打,家人出门抬不起头。
此次参观学习,我感受颇深,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时刻提醒自我筑牢反腐这条线,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贯彻好党的方针、政策,严格要求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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